二手青储机进口报关通关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旧机电设备相比于新设备在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存在着更大的隐患,国家对于旧机电设备的进口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规定并且涉及到出口和进口两国的政策民情。万享供应链提醒企业,在进口旧机电设备前务必仔细查阅旧机电《检验监管措施清单》,明确所进旧设备所属种类并按要求进行报检,如有疑问请提前联系万享供应链咨询。为方便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企业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或是发货到国内港口造成退运等,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先联系我司进行进口前的确认工作,了解相关进口政策及流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进口二手青贮机清关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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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自2007年1月1日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 备案做好之后,将正本备案书寄于国外,开始准备装运前的预检验,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0号公告第四条中的旧机电产品,均需实施装运前检验,在备案审批前,申请人必须保证货物在原使用地。在许可时签发《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同事告知申请人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海外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发货人须与海外机构联系实施装运前检验。待检验完成,海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发各相关直属局,由直属局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申请人凭备案书、装运前检验报告、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报检通关手续。
三: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1年第25号令)、《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经贸机[1998]5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年4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年348号)、《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发[2002]1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2]211号)、《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年42号)、《关于进口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同时废止,欢迎来电咨询。